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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生条例迎来“大修订” 延长婚假10天,每年夫妻各有10天育儿假

皖江晚报 2021-11-18 03:41 大字

安徽省计生条例迎来“大修订”

延长婚假10天,每年夫妻各有10天育儿假

本报消息 据新安晚报报道,延长婚假10天、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父母住院,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 11月1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同时,加大了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设置假期(育儿假、护理假、延长婚假等)和生育、入托入园补助等。

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省卫健委党组书记刘同柱透露,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平均年增长率为-14.3%。安徽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较为严峻,迫切需要优化调整现有生育政策。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的联合办理。

延长婚假10天

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修订草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生育第二个子女

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

《修订草案》明确,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

给予一定补助

为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务。

父母住院

独生子女每年有20天护理假

根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依法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社区

提供托育服务

《修订草案》明确,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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