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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面规范城镇水电气收费 严禁新增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江淮晨报 2021-11-08 00:50 大字

严禁各地新增各类名目专项建设费用,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管网及配套建安费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近日,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出台方案,全面清理规范城镇水电气收费。至2025年,清理规范收费取得明显成效。

严禁新增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从现在开始,安徽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今年3月前签订有关合同的项目除外。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

严禁向终端用户

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安徽省最新明确,“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开发商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第三方,建设安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开发商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

对于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购置安装。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不过,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

少数服务项目

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从现在开始,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另立名目变相收费。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对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阀门等)后至用户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或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所提供的安装改造、更换维修等延伸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并明码标价。市场竞争不充分且具有垄断性的少数服务项目,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居民水电气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按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通过“皖事通”等开展

“互联网+线上办理”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全面公开申请资料、工作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着“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要求,推动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皖事通”等平台开展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互联网+线上办理”和预约上门服务。

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配套设施建设中限定交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违法行为。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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