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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备”无患,让空中电波有序“飞” 新版《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本月起实施

合肥日报 2021-09-03 04:51 大字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省经信厅获悉,新版《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正式实施。《条例》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进行规范。

无线电频谱资源: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原则。安徽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共建共享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快速发展、无线电台(站)应用加速普及的新形势,《条例》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废弃的无线电台(站)应当及时拆除台(站)及其附属设施;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在紧急情况或者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

人口密集区域:禁止设置超过国家标准台(站)

为保护电磁辐射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条例》规定: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定期开展电磁辐射的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开展监督执法监测。

对公众健康或者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

《条例》还明确,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免受有害干扰,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为强化无线电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条例》明确了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应当实施保护性监测;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取证等措施。同时还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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