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走价值仅9元的包一审获刑三年半
河北省80后男子任某敏因心情不好,饮酒后用酒瓶砸车未砸中,又砸人,并抢走一只包,包价值仅9元,任某敏被对方及其同事追上,移交公安。日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任某敏,男,1988年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敏趁被害人张某关车门之际,用啤酒瓶砸张某头部,并将张某手里的包抢走后逃跑。被害人随即喊同事一起追赶,后一同将被告人任某敏抓获,移交给赶到的公安人员,被抢手包被追回。经涿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包价值人民币9元。
任某敏供述称,事发当天,自己心里不高兴,走到盐店街和东风路交叉口处就坐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子那喝酒,因为心里烦,就用酒瓶子砸从他面前过去的一辆车,但是没砸中。这辆车刚开过去没多久,他看见一个穿蓝色衬衣的人从北往南走到一辆黑色汽车附近,他便右手拿着酒瓶跑了过去,见对方开了副驾驶的车门,手里拿着一个黑灰色的包,他拿着酒瓶在对方头上砸了一下,对方一叫唤,他从对方手里把包抢了过来,抢完后就往盐店街方向跑去。跑了一会儿,就被抓住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某敏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抢劫物品价值较小且已被追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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