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三)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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