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雅筑一业主反映邻居占用公共走廊 律师观点:如果损害了采光权,可向法院起诉
蓝山雅筑一业主反映邻居占用公共走廊
律师观点:如果损害了采光权,可向法院起诉
近日,家住蓝山雅筑小区的许先生向“马上办”融媒体工作室反映称,他遇上了一位令他感到“恼火”的邻居。因为邻居不仅将公共走廊用钢窗给围挡了起来,而且还在公共走廊上做了一个高大的鞋柜,严重影响了他家的通风和采光。
市民反映:邻居占用公共走廊,影响家中通风和采光
许先生称,他家是蓝山雅筑小区某栋12楼的一个中间户,家中有一间房间是通过室外的公共走廊来采光的。几年前,隔壁边户的邻居在未经他允许的情况下,将公共走廊外侧用钢窗给围挡了起来,并在走廊上装了一个高大的鞋柜,自此他家房间里的通风和采光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当他发现这个情况后,随即就与邻居进行了沟通,但邻居根本就不接受他的意见,拒绝整改。两家人的关系也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这几年,我又先后多次向小区物业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物业公司也上门进行了调解,但对方依然不听劝。辖区城管最终以违章搭建为由将走廊上的鞋柜予以了拆除,但未拆完。” 许先生说,原以为,辖区城管将走廊上的鞋柜拆除一部分后,邻居会有所收敛,但令他没想到的是,邻居竟然找来一块破布搭在公共走廊的栏杆上,导致他家房间里光线更加昏暗。这些都令他很恼火。
“后来,我又向小区物业和相关部门反映这个事情,但城管回复说,将公共走廊用钢窗给围挡起来不属于违建,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物业也表示无能为力。”许先生表示,他将相关问题反映到有关部门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记者探访:多个部门管不了,物业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
5月6日上午7时40分许,记者来到蓝山雅筑小区某栋许先生家所住的楼层。该楼层为“一梯四户”,许先生的家在西侧靠中间位置,占用公共走廊的隔壁邻居家则位于该楼层最西侧。许先生的家大门朝北开,隔壁邻居家的大门则朝东开,两家门前都各自建有一个单独的入户走廊。通往许先生家的入户走廊建在楼内,对左右邻居出入和家中采光都未带来影响;而通往隔壁邻居家的入户走廊建在楼体外墙一侧,将楼中的天井和许先生的家包围在内。
打开邻居家走廊外侧的门后,记者往里看到,位于邻居家入户走廊外侧的“天窗”已被一排装上蓝光玻璃的钢窗给围挡了起来,窗户底下则摆放着一个用纸箱盖起来的残体大鞋柜。位于走廊内侧的栏杆上还被蒙上了一块蛇皮布(见右图),布里还放置着其他杂物。记者注意到,这些蓝光玻璃和蛇皮布确实对许先生家中的采光产生影响,同时还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他们接到许先生的反映后也去现场查看了,并与涉事业主进行了沟通,但对方不予理会。紧接着,他们还先后通知了所在社区、辖区城管和消防部门前往现场协调处理,但问题也未得到解决。“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对方不听;辖区城管说这个不属于违建,他们不好管;消防部门说对方没有破坏消防设施,也没占用消防通道,他们也不好处理。”该负责人称,他们物业没有执法权,也很苦恼无奈,他们建议许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若损害了采光权,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
针对此事,许先生该如何维权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善俊。葛律师表示,《物权法》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如果业主所占用的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则违反了《物权法》,即使有与开发商私自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协议。此外,《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葛律师称,走廊过道等公共空间均为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任意占为己有。许先生的邻居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及许先生同意,便在公共走廊上长期摆放大鞋柜,并将入户走廊外侧的“天窗”围挡起来,属于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和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如果邻居损害了许先生的采光权,作为物权人,许先生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若对方继续侵权,许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马上办”融媒体工作室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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