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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酒精当酒喝,致一死一重伤 事发寿县;酒精买卖方都要担责

新安晚报 2021-03-04 01:23 大字

辽宁男子金某在寿县一家商店购买一壶“白酒”,回到租房处请老乡喝酒,却没想到壶里是酒精,导致老乡一死一重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3月3日从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看到,法院最终判决金某赔偿死者家属168053.28元,店主杨某赔偿死者家属834248.62元。

喝“酒”引发命案

2019年4月25日,金某和于某、李某等人到寿县务工。2019年4月29日,因下雨休息,大家都没有到工地上干活。

当天快中午的时候,金某到寿县寿春镇杨某经营的商店内,将店内出售的无任何标识、做燃料使用的液体酒精(甲醇)误以为是可以饮用的白酒向杨某询价,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将一瓶1.5公斤装液体酒精出售给金某。

当日,金某在出租屋内邀请于某、李某等人喝酒。次日,于某、李某相继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医抢救,于某于2019年5月1日1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于某系甲醇中毒死亡、李某因甲醇中毒致重伤一级。

记者了解到,金某在买酒当天,走到杨某商店门口的摊铺前,直接拿起一壶“酒”,问杨某“这壶酒多少钱?”杨某伸出五指比划了一下,金某就走到柜台前给了杨某五元钱,当时也没问那壶里是不是装的酒。而金某和于某、李某均来自辽宁省,李某在案件调查时陈述,其看见金某从外面买了一壶酒,酒是白色塑料壶装的,红色盖子,酒壶上啥也没有,他们在家一般喝55度的小烧散酒,也是白色壶装的。于某的同乡段某也称,其老家的散酒都是用塑料壶装的,塑料壶有透明的,有白色的。由此可见由于装液体酒精的白色壶和于某老家装散酒的壶相似,导致他们都认为壶里是白酒。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店主杨某出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液体酒精,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购买者金某误以为是白酒,买回后与他人一同饮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确定赔偿责任

杨某被判刑后,于某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249810.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金某之间产生误买误卖的原因在于双方沟通不畅,而造成于某将甲醇当成白酒饮用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杨某出售的商品是没有任何标识的缺陷产品,杨某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某在购买白酒时,盛装“白酒”的容器上没有任何标识,金某购买后供自己和他人饮用,明显存在过失,对造成于某死亡的后果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对没有任何标识的液体不加甄别即予以饮用,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20年12月30日,法院审理后确定,由杨某按70%的比例赔偿,由金某按15%的比例赔偿,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另确定由杨某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杨某赔偿原告834248.62元;金某赔偿原告168053.28元。

3月3日,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正在考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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