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七种情形将不予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星报讯 记者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已于日前出台。根据该《细则》,今后,安徽省各地如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还需当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细则》中表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以完整的集中建设区为单元进行编制,实施期限应当与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最长不超过5年。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同时,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此外,《细则》中规定,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城市新区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认定效率低下;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集中建设区内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7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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