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通立交应就近对接中心城镇 省交通运输厅对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进行规范
本报讯近年来,安徽省各地特别是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等贫困地区对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设需求日益迫切。近日,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皖交路〔2021〕12号),就安徽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设原则、建设条件、报批程序、运营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
2015年,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等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近年来,安徽省各地特别是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等贫困地区对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设需求日益迫切。由于《通知》中对互通立交建设的责任主体及资金分担未能体现对贫困地区的支持,也未对互通立交建设报批程序进行细化,而上述贫困地区经济基础较薄弱,财政资金较为紧张,高速互通建设费用筹集相对较困难。因此,亟须对《通知》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对“明确责任、分类落实”原则进行调整,不再一味强调“谁主张、谁负责”,明确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原则上由市、县政府提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出相关需求。为体现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贫困地区项目的支持,提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承担不少于25%建设费用。
“建设条件”提出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改扩建、预留改实施、迁建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应满足交通量、最小间距、连接道路等级及平纵线型指标等条件。其中与《通知》相较,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互通立交应就近对接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中心城镇、4A级以上景区、机场、高铁站、货运枢纽等关键节点”条款。
报批时,需要提出方就互通立交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书面征求对方意见,在双方意见分歧时,省交通运输厅可采取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咨询等方式,就互通立交建设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依此决定是否同意建设。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成后,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纳入所在高速公路项目,统一运营管理,并承担运营费用。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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