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规定:擅改人防工程用途最高罚5万
本报讯12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防设备可最高处罚5万元。
安徽省人防办副主任刘兰告诉记者,多年以来,安徽省各地普遍在组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同时进行了标识标引,便于城市居民识别人防工程位置和战时快速疏散掩蔽。在此次立法中,将这一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将每年9月18日为安徽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做法也予以了固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强化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用途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刘兰介绍,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但是缺乏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存在执法盲区。此次立法中,就此问题专门设立了禁止性规定及对应罚则,弥补了法律空白,规定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平时用途。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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