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河溺亡 在场民警该担责吗?律师:属地公安机关或承担行政责任
图据网络本报记者赵诗柯见习记者王晗阳刘文慧
12月4日,安徽省望江县一名女孩投河自杀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在场民警因未第一时间下水救人,被卷入了舆论的旋涡。有不少网友认为,警方对于该女子有救助义务,但现场民警却未尽到救助职责,因此,警方需要对该女子的死亡负相应责任。
面对投河女孩,在场民警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尽到救助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在场民警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昨(7)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事件回顾>>>民警被指救援不当应担责
据网传视频显示,女孩一开始站在河水中较浅的位置,水平面没至其小腿肚左右,民警则在岸边试图对她进行规劝,在此过程中,女孩突然跳入了深水区。随后,现场民警虽然尝试手拉手组成“人链”对落水女孩进行营救,但未能成功,最后女孩被他人打捞上岸,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据视频显示,现场的民警和辅警们并没有携带救援装备。冰冷的河水就这样带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而没有立即跳河救人的民警则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认为,民警救援不利最终导致了这起悲剧,也有网友表示,在场民警可能是因为水性不好,贸然下水只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警方通报>>>涉事民警辅警停职接受调查
面对沸沸扬扬的舆情,特别是广大网友的质疑,有媒体采访了涉事派出所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介绍,“事发现场水深四到五米,岸上是十分陡峭的闸口,往前走一步就是一个水泥斜坡平台,站在平台上水深虽仅没及脚踝,但平台外便是深水区。溺水女孩一开始站立的位置应该就是河边的水泥斜坡平台。”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场民警、辅警虽然都不会游泳,但是都脱了衣服准备营救,网上所说民警怕水冷不敢下水完全是子虚乌有。事发当日23时许,望江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警察对溺水者有法定救助义务
法律对在场民警的救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要明确的是,常见的法律义务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义务,比如合同义务,一种是法定义务,即基于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义务。”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在此次溺水事件中,在场警察有对溺水女子进行救助的法定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本案中,溺水女子长时间立于水中,最后突然跳水的情形,显然属于《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危难之中的情形,在场警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对其进行救助。”陈华中说。
法律未明确规定救助义务标准
多数批评者认为,在场警察未能成功救助溺水女子,或许存在失职行为;也有人认为,虽然警察未能成功救援,但也组成“人链”下水,不存在救援失当。“在本次溺水事件中,我们不能,也不宜以溺水女子死亡结果来评判警察是否尽职尽责。”陈华中告诉记者,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但法律未具体规定遇到何种危难、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何种措施等进行救助。因为可能发生的危险种类繁多、情况纷繁复杂,法律法规无法对所有情况进行完整归纳或预判。所以,对于安徽女子溺水事件中参与救助的警察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可以参考,但可以从警察出警速度、救助时间、施救方式等方面予以考量。
民警所属公安机关或承担行政责任
多数批评者认为,在接到“女子欲投河自尽”的报警后,处警民警既未携带专业救援设备,亦不具备水中救人的能力,故对于女子溺亡,在场民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观点,陈华中认为,民警处警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论本次事件中民警处置是否妥当,其法律后果均属于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而不是民警个人。如果经调查,民警的救援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则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对于民警个人而言,则可能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警告、记过,甚至撤职等。“虽然有报道说民警未携带专业救援设备,不具备水中救人能力,认为民警的救援行为不够专业。但是,我们毕竟只是旁观者身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使民警显得不够专业,目前尚不得知。”面对网络争议,陈华中呼吁在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救援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评判、认定,“请广大群众继续相信我们的人民警察,不要以点概面,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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