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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下落不明 如何申请“宣告死亡”?

大江晚报 2020-12-08 00:54 大字

有人说,不知道明天和意外是哪一个先来。生活中会有意外,比如遇到亲人失联下落不明的情况,除了情感的牵挂之外,长期下落不明使得与其相关的财产及其它民事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么即将在下个月施行的民法典对“宣告死亡”是如何规定的呢?2020年12月7日,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季必梅律师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宣告死亡案件做出了分析。

年近八旬的老太在四年前与家人失联,家人及亲属已借助警方、媒体等多方寻找,遗憾至今亲人仍未归来,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在两年前停发了老人的养老金,但其名下的房产,老人的子女若不通过法律途径宣告推定老人死亡,则无法使得财产继承开始,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银行取款手续均无法办理。综合考虑到老人的年龄等因素,经过家人商议,搜集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来解决这种长期下落不明带来的困境。

季律师解析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益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7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不再有顺序限制,但申请人范围的确定仍有部分参考价值。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于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新的条文里并未明确,本质上应满足确有利害关系以及通过其它宣告死亡以外的途径仍无法保障利益的人。此外,确定了无先后顺序申请的限制,避免了在先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没有现实利益的需求,不启动申请宣告的程序,其它利害关系人又不具备申请的资格,会处于较被动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该条规定明确了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即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季律师表示,宣告失踪、死亡在法律效果上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发生婚姻解除、财产继承、债权消灭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所以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的程序来进行,故对于申请的主体、申请的顺序以及申请的条件,亦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进行完善,以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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