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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小区挡了自家阳光 业主诉其开发商获赔20万 法院:日照减少对住户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均有影响

安徽商报 2020-12-01 00:51 大字

六安一市民吴军(化名)居住在六安市解放南路一小区6楼,后来,一开发商在其所居住楼栋不远处建起高楼,吴军认为高楼挡了他家房屋的阳光,为此,他将高楼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房屋贬值费、采暖设施增加费、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等。11月30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六安中院最近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此案对广大市民而言,起到了普法借鉴意义,同时也给开发商提了个醒。

旁边建起高楼居民索赔38万

据了解,2011年5月,吴军因房屋拆迁被安置到上述小区。

在2012年3月的时候,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小区南侧一土地开发权,随之建成高楼。吴军认为,置业公司所建的高楼影响了他居住房屋的日照及采光,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吴军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吴军称,置业公司建设的高楼建成后,造成他家的日照,通风透气都受到严重影响。在多次反映情况,与开发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吴军将开发商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其房屋贬值费、电费、采暖设施增加费、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精神赔偿金,累计38万余元。

检测机构测量大寒日满窗日照

对此,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称,双方以及合肥某软件有限公司曾签订了《协议》,由合肥某软件公司依照《协议》作出《日照分析咨询报告》,最终该报告结论意见载明:吴军家日照情况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中日照要求。因此,开发商建设行为没有侵犯吴军依法享有的采光权,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军对上述报告提出质疑,此案在一审过程中,他申请对其住宅采光日照值进行评估鉴定。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经过测量,出具了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高楼建成后,吴军房屋窗户因遮挡造成日照时间不同程度降低。”

该报告显示,在建成后大寒日该室相应窗户窗台面中点满窗日照时间分别为0小时54分钟、1小时34分钟、2小时56分钟;建成后大寒日该室相应窗户窗台面左右端满窗日照时间分别为0小时48分钟、1小时48分钟、2小时44分钟。

日照不足3小时高楼开发商补偿20万

一审法院认为,吴军作为房屋产权人,其日照采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安徽某某置业公司建成高楼后,对涉案房屋采光及日照时间确有影响,是导致吴军房屋日照减少的直接原因。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对于中小城市,大寒日日照时间应大于或等于3小时。

《住宅设计规定》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法院认为,从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对日照的分析鉴定报告可以看出,吴军居住房屋因遮挡造成日照时间不同程度降低且低于上述规定的至少一个空间日照3小时的标准。由于日照的减少对吴军的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其要求给予一定补偿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补偿吴军20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认为应该采用之前合肥某软件公司作出的《日照分析咨询报告》作定案依据,因为,合肥某软件有限公司更具有认知优势,更能准确把握。

六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符合法定程序,对该鉴定结果予以认定。置业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存有瑕疵,但是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外,置业公司主张合肥某软件公司在使用日照分析软件中更具有认知优势也没有事实依据。

从审理查明事实看,吴军的住房因置业公司建设房屋行为导致日照减少属实,且现有日照时间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范的标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六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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