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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在安徽遇“李鬼” 法院宣判赔偿一万元

江淮晨报 2020-11-26 05:23 大字

本报讯 商标承载着权利人的商誉,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在芜湖市街头出现“HUAWEI”标识的一电子产品门店,没想到居然是假冒商标,让消费者们傻傻分不清楚。近日,法院判定侵权人赔偿华为经济损失10000元。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HUAWEI”图形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1月10日,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上一家通讯器材批发部的门头左侧安装有“HUAWEI”图形标识。据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讯器材批发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拆除门店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当予以保护。通讯器材批发部擅自在经营店铺的门头上安装“HUAWEI ”图形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图形标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视觉无差异,基本相同,构成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通讯器材批发部在收到法院诉状后已经拆除了上述“HUAWEI ”图形标识,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无需另行判决。综合考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因素,酌定通讯器材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实习生 付盼盼

■法官提醒:

由于“HUAWEI”图形商标以及“华为”文字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一些相关行业商家动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思,企图利用“华为”与“HUAWEI”的影响力,谋求不法利益。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辨别,查看商家是否有正规的授权,消费后也要及时索要发票,保存证据。经营者不可为了眼前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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