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今日安徽> 正文

要求救娃者删视频并非“农夫与蛇”

济南时报 2020-11-17 13:46 大字

11月14日,安徽马鞍山一辆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附近一家工厂的凌先生和工友一起将孩子成功救下,救援过程中,凌先生拍了一段视频上传网络,不料事后却被男童妈妈告知,如不删除视频将对其进行起诉。(11月16日《楚天都市报》)

救人者拍下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的救援过程视频并发到网上,应当说出发点并无恶意,主要目的是警示其他家长,避免再次发生这类意外事故。所以,在广大网友看来,被救男童妈妈要求救娃者“删除视频否则就进行起诉”的做法是不近人情,给人一种以怨报德、恩将仇报的感觉。

但是,被救男童妈妈的做法也有自己的道理,是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选择,广大网友要多些理解和宽容。因为男童被救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很容易被男童的同学、小伙伴看到,很有可能成为小伙伴的嘲笑对象,将不利于男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救人者未经被救男童母亲的同意、许可,擅自拍下救援男童过程的视频并发到网上,实质上直接侵犯了男童的隐私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被救男童妈妈要求救娃者删除视频,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并无不可。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要求。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按照这些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即便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罪错未成年人事件时,都要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打码、对未成年人姓名进行“化名”处理,不能将他们的真实肖像、姓名公之于众。

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肖像、视频资料发布到网络上的做法显然十分不妥,换言之,救人的义举不是救人者拍视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通行证,救人者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侵犯被救者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救人者不能擅自将被救未成年人的肖像、声音等隐私信息公之于众。当然,被救男童妈妈对救娃者应当要有起码的感恩、感激之情,在处理救娃者拍摄救援过程视频上要好好沟通,在言语上不宜太过生硬,动辄以起诉“威胁”救娃者的沟通方式有失欠妥。 (王军荣)

新闻推荐

持续推进“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力争“十四五”末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数达4000户左右

本报讯(记者吴量亮)记者近日从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盟成立大会获悉,安徽省将继续把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作为建设制...

安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安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