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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皖0103民初7068号

新安晚报 2020-11-03 11:07 大字

王长山(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404276017):

原告郭成香与被告王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长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成香借款本金175733元并支付利息64282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自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以1757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郭成香负担300元,被告王长山负担4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长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承办人:何晓燕联系电话:0551-6535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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