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 在赋役征银中发现“人”
《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
作者:丁亮
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0年6月 活跃在自发交易市场上的“货郎”,自宋之后是各家画作的常见元素。图为明代“浙派”画家吕文英所绘的《货郎图》之冬篇。
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不同,历史学不能止于发现普遍规律、批量制造,而必须重视、解释和重构社会的特殊性,在特殊性中发现普遍性的表达,唯如此,方能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所以,熟练的历史学人都会在具体历史过程中探求特殊的逻辑,发现普遍的具体表达方式。丁亮的《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亦可作如是观。
由财政目标驱动的“粮食市场”货币化
浙直(明代浙江和南直隶地区,相当于现在的江苏、安徽两省),自五代两宋以来已然成为国家财赋重地;至有明一代,更是承担了帝国财赋供给的半壁江山。因此,对明代浙直的地方财政史做区域研究,即是从一个重要的局部对明代做政治、经济、社会的整体史研究,反之,亦是从整体史的视野把握明代财政白银化的具体历史逻辑。而从整体史来看,虽然财政史可以划入经济史的范畴,却不似经济史那么单纯地局限于“经济基础”,它往往要探讨“国家”这一“上层建筑”。
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论和基础决定论的视角看,诸如财政制度变迁等等国家行为的改变,仅是社会经济变动的客观反映。用此种视角去观察明代财政收入银纳化这一重大现象,便可预设银纳化是民间力量或者市场力量推动的结论,并且从民间契约文书有关白银使用的案例中跳跃式地缀联证据。
毫无疑问,白银作为货币也好,作为特定的金属材料也好,与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粮食、劳役不同,寒不能衣,饥不能食,劳不能替,不能直接或只能间接满足财政支出的最终需求。换言之,白银之所以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是以商品和劳务交易市场的存在为约束条件的。有如《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所引正统十二年(1447)杭州府夏税麦折银事例,经各县将夏税麦折征余米后,再由解银粮长将相应余米支出,粜卖易换荒银(杭州市场上流通的成色稍低银两),煎销成金花银(成色较高银两)锭,解送至京。虽然银两并非直接征自纳税户,无需纳税户直接与市场打交道、出售粮食换成白银上缴,但粮长粜卖稻米,易换白银,也仍以杭州当地存在一定规模的银粮交易市场为前提。
实际上,当地银粮交易市场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国家一定要将税粮折征白银,也不会自然而然地推动税粮银纳化。市场的存在可以为国家或政府提供一个利益算计(价格)和节省成本的工具,构成政府税收治理方式选择的约束条件,却无法保障市场化的运作必定最有利或最符合政府的财政目标。因为政府并非被动的行为主体,在众多的主体里,它往往是最强有力者。而且,治理着广土众民、有着悠久传统的集权官僚制系统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替代市场,也可以创造市场。因而,面对约束条件及其变化,政府会做出最符合其财政目标的选择。
明朝财政资源征集和分配的起运部分(朝廷支配部分),在地域分布上,大致呈现为北方各省供边(长城沿线“九边”地区的军事支出)、南方各省供京(供应京师各类人口需求,主要是粮食)的局面。而浙直财赋之区,特别是太湖流域的苏州、松江、嘉兴、杭州、湖州各府,供应京师漕粮的比重和专供内廷的白粮(上等粳米和糯米)负担较其他省份和府县尤重。其负担之重,不来自正额税粮的庞大,而来自运输费用和各种杂费的繁多。若能折征白银,则运输费用可以大幅节省,杂费因征纳手续简化也可降低,纳税人户的赋税负担显然因之可以减轻。
但是,自明到清,税收货币化和商品货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时间跨度近五个半世纪,除了正统年间百万两的折银外,漕粮和白粮的正额基本维持实物征收不变,仅有比例甚小的附加税折银,直到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方才有大规模减征和折银。甚至可以看到,因为江南源源不断的优质粮米供应京师,京师粮价竟然低于粮米的原产地,运输漕粮的漕丁和粮员发现此一奥秘,干脆在征漕省份折收银两,到通州再购买粮米抵数。可见,明清统治者为了最高统治集团的享受,凭借大一统集权国家的巨大组织力,将粮食市场扭曲,让供漕地区人民付出巨大代价。难怪明朝晚期京畿试种水稻、清雍正时期(1723-1735)的直隶营田试验,全都归于失败。
“役”与摇摆不定的去货币化
就浙江和南直隶两省而言,明代赋役折银比较彻底的部分是役,这方面《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有较详细的梳理和论证。
由于集权官僚制的烂熟,在外部压力下,中国古代的王朝,在充当“裁判”的同时,往往倾向于亲自“上场踢球”。当然,前朝的覆辙多少可为后朝提供鉴戒,汉武帝的统制经济几乎重蹈亡秦老路,唐朝食盐专卖就利用了市场机制,将垄断经营权授予特定商人,而两宋则将垄断特许经营和“左右手互搏”发展到极致,虽然敛财之术登峰造极,甚至让后世史家惊为“欧洲近代资本主义财政体制的先声”,但此敛财之术的不可持续,明朝开国者却深有体会。
为避免宋亡之祸,明太祖力贬桑弘羊、王安石诸敛财之臣,向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看齐,强化国家对土地和劳动者的直接控制,国家所需之物资,一概征收实物;所需之劳务,稍专业者,如军,如匠,如灶,等等,以户籍制度锁定专门人户承充;地方政府治理所需之劳务,则经基层组织——里甲或佥派轮充,或定户永充。如果严守实物和活劳动的原则,国家和地方政府横征暴敛的冲动可以受到有效制约。因为实物不可无限期储存,活劳动更无法脱离劳动过程而存储。
但征收实物和活劳动的赋役体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旦赋役的征调超出一定地理范围,需要数百里甚至数千里的协济,空间移动成本和管理成本就会相当昂贵。另外,同纬度地区的物产趋同,即使是不同纬度地区的功能相同的物产也互可替代,直接临民的地方官和纳税人户都会利用这一点尽量节省纳税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地方市场的交易在赋役财政体制下,也会被地方节省纳税成本的需求创造出来。丁著中重点论述的浙直漕粮、白粮附加税的部分折银,就是这样实现的。
更为严重的是,明初确立的赋役财政体制与货币政策缺乏协调。一方面,赋役财政体制可以完全排斥货币和市场交易,即便成本昂贵。另一方面,明朝朝廷却想发行一种自己不用、专给老百姓用的纸币——大明宝钞。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明初时,宝钞占有很大的比重(可见明初统治者实际上知晓赋役财政体制并不能将地方市场排斥掉)。但是,“空手套白狼”的宝钞很快被百姓唾弃,市场价值一落千丈,堕落为大明脸上的一道标志性疤痕。宝钞在地方政府手里沦为废纸,无法实现财政支出功能,但该上缴的仍然要足额上缴,不能有丝毫的截留。
当然,地方官不会自己掏腰包填窟窿,也填不起。于是,他们很熟练地运作“役”。如为地方政府免费提供看守仓库劳务的库子,就可以成为一个源源不断的财源,“有司(地方政府)视为奇货,家累千金,败不旋踵”。库子的这种财源角色,史家称之为“连带财政责任”,其实不过是“合法抢劫权”的婉称。
“合法抢劫权”,史家还取了另一个名称——“超经济强制”。既然是“合法抢劫”,当然与强盗抢劫有区别,那就是要考虑“抢劫”的可持续性。专门佥派富户应役、择肥而噬终有尽时,于是演变为在一定范围内均摊,如一里、一县,也允许交银代役,遂有了“均徭法”和银差。尽管宝钞成了废纸,上缴的税粮丝毫不能少,迎来送往还得丰厚为妥,但这一切都可在弹性饱满的财源——“役”上解决。因此,“均徭法”在15世纪中期出现后,一直稳定到16世纪60年代,折银比率一直没有显著变化。此种状态,丁先生称之为均徭法银差和力差结构的“稳定态”。
但是,“嘉靖大倭寇”打碎了这种“稳定态”。因为抵御倭寇招募军队(当时的卫所军已腐败不堪用)、置办军资,这些都要实打实的银子,不是将某一殷实农户押送到某军官手下就可以解决,而冒“抢劫”之名,将所得都交给军队,地方官也缺乏积极性。经多方利益博弈,结果就是将所有的力差都折银,并且大幅度提高折银比率,于是就出现了“均平法”,完成了劳役征发白银化的过程。
总之,正如《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一书所指出的,财政是为国家汲取和使用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服务的,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并非其必然之义。而明朝赋役财政体制向货币体制的转变,是因为货币化更有利于调集经济资源。这便是明代赋役征银的治理逻辑。
□罗冬阳(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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