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婚前隐瞒疾病,该何去何从?
【案例】
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说法】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认为,《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孙若军说,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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