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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系列十)

大江晚报 2020-09-24 00:54 大字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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