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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停工留薪期 工资如何计算

合肥晚报 2020-09-12 00:57 大字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2019年3月29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摔倒致右桡骨骨折。后经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张某本次伤情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受伤治疗期间,公司按月工资1900元标准发放工资,共发放三个月。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2020年1月,张某因受伤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遂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800元。

【案件解析】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按照受伤前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并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时间则根据伤情对应《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具体规定计算。何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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