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骗税降成本 “奇招”让他摔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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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公司运营困难需要节约成本无可厚非,然而在商场摸爬滚打多年的安徽某公司经理赵某却想出了一个“奇招”,意图通过虚开发票骗取税款的方式降低公司成本,“奇招”初尝甜头后,因触犯法律注定有着更大的苦果等着他。
9月8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该起案件中的被告人赵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赵某注册成立安徽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2016年,被告人赵某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王某(已判决)以某能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100万余元,税额15万余元。2017年,赵某如法炮制,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王某以某商贸公司名义为安徽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150万余元,税额21万余元。见虚开发票获利颇丰,2017年下半年,赵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又让王某以某商贸公司名义为安徽某公司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90万余元,税额42万余元,后赵某因虚开发票金额过高,害怕被税务机关发现,未接受该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已将案涉税款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了相关税款,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安徽某公司的会计凭证。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系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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