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系列七)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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