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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今起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罚不罚,怎么罚?请对表

合肥日报 2020-09-01 05: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

《基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上海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

《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做到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其中涉及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等。

《基准规定》规定了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了5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据了解,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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