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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补助标准提高 从2020年8月1日开始

合肥晚报 2020-08-13 00:42 大字

本报讯近日,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中提出,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依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调整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为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为2487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同为67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30340元/年,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92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60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84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53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826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521元)。

此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安徽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18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安徽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52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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