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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单位出具的欠条 为何其请求仍未支持?

合肥晚报 2020-08-08 00:56 大字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5年1月份进入安徽某包装公司工作,2020年3月李某以该公司拖欠其2018年销售业务提成180000元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某包装公司支付提成18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1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李某提交了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条》,欠条内容为:“截至2019年5月30日,安徽某包装公司欠李某2018年销售业务提成人民币180000.00元,特此立据。”

经庭审查明,安徽某包装公司于2006年7月份注册成立,目前处于资不抵债、非正常经营且濒临破产阶段,仲裁庭认为虽然李某提交了单位出具的18万元欠条原件,但由于未提供对应的业绩及规章制度等证据来印证业绩的存在及计算依据,其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

【案件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鉴于职工的工资以及补偿金由破产企业优先支付,往往存在企业与员工串通甚至虚造欠条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可能,所以仲裁委在审理仅有单位欠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采取更加仔细和慎重的态度。

正常情况下,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具有证明效力的,但对于非正常运营且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除了对欠条进行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欠条形成的依据,即公司关于提成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业绩原始单据、单位考核依据以及财务制度、流程、财务人员及领导签字等事项。由于李某不能提供出上述依据,仅以一张欠条来主张其提成并不能获得支持。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破产企业与职工恶意串通,单位为员工出具虚假欠条,不仅欠条无效,还可能会涉嫌诈骗或虚假诉讼,承担刑事责任。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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