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洪 人人有责
防汛抗洪 人人有责
当前,全市防汛抗洪正处在最吃劲最关键阶段,战线多、压力大、形势异常严峻。防汛抗洪,人人有责。作为单位和个人,了解防汛抗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其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增强依法防汛意识,参与防汛抗洪工作,提升治理洪水能力,十分必要和有益。对此,记者翻阅相关法律法规,采访相关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释疑解惑。
记者 邓婷婷 整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洪指令。
在汛期,当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的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由其水管单位负责日夜巡逻;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日夜巡逻,及时发现、报告、处理险情。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政府可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不得随意破坏或侵占防洪工程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种植芦苇、杞柳、荻柴等高秆作物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木),设置拦河渔具和其他危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对河道、湖泊及行洪区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或者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违反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必要时可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可以决定由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省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决定启用行洪区、蓄洪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被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给予防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则对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细化,分别为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同时,根据规定,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不执行防洪规划的;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违反防汛纪律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防汛抗洪,不仅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明确的法律义务,还是作为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对此,专家提醒,广大市民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服务组织安排,听从政府调度,筑牢法治观念,坚持依法防汛,强化风险意识,共同打赢防汛抗洪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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