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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play原来有这些法律风险

四川法制报 2020-07-16 00:36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综合报道

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安徽卫视等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起因是,之前,在某综艺节目中,王祖蓝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表演了“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的电影主题曲。2019年7月,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被告安徽卫视及节目制作方。

此事件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对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表示不理解,“关王祖蓝什么事?”“cosplay表演也侵权?”“对经典动画人物cosplay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带着这些疑惑,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怎么就侵权了?

据报道,安徽广播电视台在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节目,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2019年7月2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节目的制作方、出品方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起诉称,“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期节目已经及时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节目对“葫芦娃”形象为创造性使用,并没有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世熙传媒还强调,涉案综艺时长59分14秒,但涉及“葫芦娃”内容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未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1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共同赔偿10万元、支付合理开支2000元。“在本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是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未主张侵犯复制权等,所以,法院在审理中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只审查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职律师任思静表示,《来了就笑吧》节目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演员表演的形象扮演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葫芦娃》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使用该视频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无合理使用及法定免责等情形、证据,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谁侵权了?

7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民事判决书。由于当期《来了就笑吧》的嘉宾为演员王祖蓝,一时间,“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关注。

14日晚,王祖蓝工作室就此事在微博发表声明。声明称,2016年王祖蓝在参加一档综艺节目时,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及争议均与王祖蓝方无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实为安徽电视台,涉王祖蓝侵权片段为其他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为王祖蓝参与湖南卫视录制的另一档节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早于2018年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侵权。“此类节目的完成包括制作、出品、播出等多个流程,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投资方、制作方、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有演员的参与等。但是,并非每个参与主体就一定是侵权责任承担方。”任思静告诉记者,本案中,被诉侵权节目系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运营制作,共享收益,实质也是侵权节目向公众传播的提供方,应当属于连带侵权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件中,世熙传媒提交了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节目《制作协议》,其中有明确瑕疵担保及侵权责任转嫁的约定,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任思静表示,此类抗辩,除了约定本身,还要考虑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本案并未就此延伸审理,世熙公司可以另案追偿。

那么,王祖蓝在节目中cos葫芦娃构成侵权吗?任思静说,参与节目录制的演员是否构成侵权是网友最关注、也是争议较大的一点。在此类节目中,演员的着装、表演内容、台词等,通常是按照节目制作方的要求、在规定框架内进行表演。除非是演员超出制作范围的自主行为,节目制作、出品方的侵权是不能直接当然等同于演员或演员所在公司侵权。

针对网络配图引发的侵权指责,任思静认为,具体的案件权利作品、侵权形式、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还是应当回归到具体个案综合判断,如参考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指控的具体行为、侵权节目提供者、以及主观状态等。

Cosplay界限何在?

该事件让网友担心cosplay存在法律风险,“模仿一个动漫人物就违法,谁还敢玩cosplay。”“这要考虑模仿者是否使用了被模仿对象造型的实质性部分和cosplay表演的用途。”任思静表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除外规定情形下,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因此,日常经营活动中的cosplay,若涉及有人物形象、台词等美术、文字、音乐作品的,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权利人就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的许可。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二十二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包含有,为个人学习、研究后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2项。这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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