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设施农业 用地“说明书” 对用地范围、大小和管理办法做出详细规定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大小和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并明确了具体类型。在用地规模方面,提出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农作物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畜禽水产养殖类中,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上,《通知》明确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记者 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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