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发票类税务违法 处罚裁量基准来了
8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发票类税务违法
处罚裁量基准来了
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据悉,此次长三角联合制定的《裁量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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