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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将探索未批先建等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大江晚报 2020-06-24 00:54 大字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安徽省明确农村村民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那么,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据悉,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批先建等行为将纳入征信系统

《实施意见》明确,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那么,对于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如何处理呢?《实施意见》提出,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相关部门要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此外,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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