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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正在征求意见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处十倍罚款

新安晚报 2020-06-03 10:12 大字

本报讯为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记者昨天从省司法厅了解到,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截至6月29日。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第二十九条强调,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在违规处罚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省司法厅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截至6月29日,群众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吴届彭继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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