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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挪公司两百万终审裁定获刑罚

新安晚报 2020-04-08 11:08 大字

本报讯2014年7月,吴某曾任安徽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在2014年2月份任副总经理期间,以儿子名义与他人共同成立一新公司。因新公司需要200万元资金用于工商注册,吴某擅自决定以借款形式,挪用担保公司自有资金200万元供新公司注册验资。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7月,吴某开始担任安徽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28日案发担任安徽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2月1日起,安徽某融资担保公司对借款业务财务审批的规定,借款审批表上的审批权由公司副总经理行使。2014年2月,吴某以其儿子的名义与汪某、储某等人成立一新公司。因新公司需要200万元资金用于工商注册,储某在未提供第三方担保、个人借款额度超过100万元等借款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吴某利用其副总经理可以行使借款业务签字审批的职务便利,未经总经理同意要求相关人员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擅自决定以借款的形式挪用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200万元供新公司注册验资。公司注册成功后,吴某等人按期归还了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2月28日,侦查人员到安徽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吴某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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