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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的弃儿无义务赡养生父母

安徽法制报 2020-03-31 10:51 大字

编辑同志:小沈出生后不久被父母丢弃,后被民警送到儿童福利院。小沈5岁时,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他。如今小沈已成家立业。前不久小沈的生父母找到他,要求他尽赡养义务。请问小沈是否有义务赡养其生父母?

读者:沈全扶

沈全扶读者:赡养父母虽然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小沈现在只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沈出生后被遗弃,后他人通过民政部门登记予以收养,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相应地也就不再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需要提醒的是小沈不能以生父母对其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而只能以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已消灭为由加以拒绝。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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