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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食品复检与 初检机构不得相同

合肥晚报 2020-03-27 00:42 大字

本报讯3月26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该局明确规定,不合格食品在复检时,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据介绍,不合格食品复检流程包括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复检申请人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填报和审核等环节。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新规指出,对不合格食品复检时,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对抽样过程或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或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或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或异议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明确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中的责任,规范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进一步压缩异议审核时间,有助于提升安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复检和异议工作效率。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通讯员 王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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