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暴力犯罪记录 将不能开出租车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本报讯(王慧彭继友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3月23日,省司法厅就《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表明,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要求将会更高,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不符合从事出租车司机条件。
征求意见稿将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例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先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再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作、发放调整为由经营者依据规定的样式自行制作、管理和使用。
另外,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意见稿明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暴力犯罪记录。
意见稿显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除此之外,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此次征求意见至4月20日止。市民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字样)。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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