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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费中发生的涉网络购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产品销售者责任等纠纷,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消费者要牢固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 消费者权益受损谁担责

安徽日报 2020-03-18 06:52 大字

网络购物 留存身份证据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交易频繁,其产生的纠纷亦层出不穷。由于网购的特殊性,消费者的权益往往不易得到保护。

周先生通过网络,在黄某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部数码单反相机。收到商品后,周先生咨询相关公司并进行鉴定,发现相机镜头非中国大陆地区正规销售的行货。随后,周先生又委托相机品牌商对相机的电池、充电器进行鉴定,结果均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周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按照购物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黄某某则认为,周先生不能证明其系淘宝买家,且镜头非特定物,周先生可能从其它途径购买非本次交易的镜头冒充,周先生委托的公司亦不具有鉴定资质,不能证明镜头是水货,拒绝赔偿。同时,黄某某主张即便镜头有瑕疵,也应当与机身分别处理,按照镜头单价计算赔偿数额。

合肥市中级法院终审该案时,当庭验证消费者淘宝买家的身份,并核实涉案争议商品与双方交易订单中商品规格具有一致性,结合双方交易后有完整的沟通记录,消费者亦无多次恶意维权记录和拥有正当稳定职业等因素,最终支持周先生的诉请,判令黄某某按购买总价的三倍价款向周先生进行赔偿。

“网络虚拟化使得核实诉讼主体身份有一定困难,线上隔空交易又令交易商品的特定性难以确认。因此,应当妥善留存好买家身份证据等关键证据。”承办法官表示,法院通过对消费者身份进行登录核实,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涉案相机镜头并非卖家宣称的行货产品;因卖家将相机机身和镜头作为一个整体定价,买家亦是下了一个订单支付的货款,且机身和镜头相结合才能发挥相机的功能。故法院最终以买家支付的总价款为标准,支持了消费者的三倍价款诉求。

预付消费 当心不公条款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健身房的生意火爆。而当前健身房常见的预付款消费方式所带来的纠纷,也纷至沓来。

2018年,段先生向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588元,办理了一张健身会员卡(个人3年卡),双方签订的《合约书》明确:“会员一旦签署有关文件并支付费用,会员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此后,段先生一直未使用该卡消费。因工作原因,段先生举家迁至外地生活,无法再使用该健身卡。

因会员卡无法使用,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该公司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举家搬迁并非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等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退款。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提供格式条款的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段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条款约定明显加重了段某的责任,排除了段某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签署的《合约书》及章程内容和条款,系由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合约书》及章程仅对会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束,未对经营者进行相应的约束,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就加重会员责任、排除会员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已向原告做出了明确说明,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段先生因到外省生活无法继续接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其解除合同系其自身原因,且即使未消费也给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应适当考虑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损失,酌定该公司应向段某退费1000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预付消费存在一定的风险,要将消费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据加以留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信购物 应属网购范畴

胡先生经人介绍与一家外地珠宝店的店主通过微信相识,后通过店主拍摄的玉器图片选购了4件玉器。店主称该4件玉器系新疆和田玉,胡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余元。收到快递后,胡先生认为店主交付自己的并非新疆和田玉,在收货3天时微信联系要求退货,但是珠宝店不同意退货也不提供退货地址,胡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微信达成的购买行为亦属于网络购物合同,根据规定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珠宝店拒不退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遂判决珠宝店返还购物款项,胡某予以退货。

“目前,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但网络购物不应仅局限于通过淘宝网、京东等第三方平台等售卖货品,现实中通过QQ、微信等移动网络非面对面接触货品的买卖,都应属于网络购物的范畴。”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除特定物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看到实物后,应当给予一定的反悔期限,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购买自由选择权。

该案中,双方之间通过微信达成的购买玉器行为,消费者无法看到实物,收到邮寄的货物7日内因对货物质量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符合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购物受伤 商家承担责任

去年1月中旬,于某某在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超市内购物,不慎踩到地上的菜叶滑倒受伤,导致其左膝髌骨骨折(粉碎性)等伤情,经鉴定于某某因该伤情导致十级伤残。

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于某某受伤系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是意外事件,该公司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某某的相关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安全隐患,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否则如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承办法官表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但其未能及时发现购物区域地面存在的菜叶,并消除该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于某某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请求,合理认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能够引导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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