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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起实施 监督用工将有法可依

安徽法制报 2020-01-20 11:28 大字

[摘要]监督用工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徐奥萍)最低工资标准和同工同酬落实情况如何?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等规定方面执行情况怎么样?女职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方面执行状况如何……近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颁布实施也标志着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驶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据了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就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条例》明确,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和配合各级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依规表达诉求。

各级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产生,将有助于更早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同时还应保障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以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作为全国第8个出台该类《条例》的省份,《条例》内容进一步细化。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减少受理时间,《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办理,对投诉或者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将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会收到基层工会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基层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根据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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