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省人大代表王越等人:安徽省立法条件已成熟
本报讯“营造具有安徽特色的营商环境,制定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已迫在眉睫。”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来自合肥市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王越等人,联合向大会递交了关于设立《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日趋成熟,社会化网络逐渐兴起,全球数据的增长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数据类型越来越多。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助力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王越等代表认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但尚未出台大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大数据安全管理立法方面,英美等发达国家已先行一步,更有各国司法实践可供研究。我国在大数据安全管理、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据共享方面也有了一定经验积累。
“总体来说,安徽省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王越等代表认为。据其分析,安徽省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已成立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市、县各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有机制保障。
2017年,安徽省还出台了《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在大数据、信息化立法方面已形成了一套可操作的组织、编制、论证办法。此外,安徽省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一批国际领先的大数据学院和机构,可以组织成立专家顾问团,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
为此,王越等代表建议,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牵头成立《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全省大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职责。
同时,尽快组建专业团队,做好任务落实。组建大数据安全管理立法团队,负责日常立法工作,切实做到立法任务、时间、组织、责任落实,确保草案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
此外,王越等代表还在议案中建议,该条例立法要突出管理重点,遏制管理漏洞。对大数据采集进一步规范;应遵循最小且必要和正当原则,禁止过度采集,注重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进一步明确使用大数据的合法性,将人脸、指纹、基因、疾病等生物特征数据纳入管理范畴;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落实安全监测保护技术措施。制定大数据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程序和规范。”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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