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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 安徽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将更规范

江淮晨报 2020-01-03 07:25 大字

本报讯 近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从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故障车辆不得强行拖移到指定的场所。今后,安徽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将更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

省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此次《通知》强调,“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收取

从1月1日起,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拖车费、吊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收费标准分别是拖车分为6类,从1到6类车每车每次分别是400到700元不等;吊车分为6类,从1到6类车每车每次分别是800到1700元不等,另外吊货物每吨5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收费标准中的收费为中准价。救援单位可根据实际救援里程长短、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在拖车、吊车相应车型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收取。

其他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和清障救援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交通管理执法单位依法拖移违章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2020年1月1日起,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企业在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时,按最新调整的《车辆分类表》执行。

起吊路基以外车辆费用由双方协商

按规定,使用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故障或事故车辆同时实施拖车和吊车救援服务的,吊车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车按相应收费标准的60%收取。

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拖车费用,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因车主原因无需施救的收一定比例空驶费

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后当事人仍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收取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故障车辆不得强行拖移到指定的场所

《通知》明确,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其中,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

同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企业在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

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晨报制图 朱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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