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安徽省将启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试点
本报讯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局面将成为历史。12月16日起,安徽省各级法院将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该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试点范围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实施方案,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广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
一直以来,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差甚远。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介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客观存在,许多制度安排都考虑了这一现状,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受害人赔偿的项目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的计算与受害人户籍性质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造成了广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局面。
根据2018年安徽省的有关统计数据为基数。据测算,假如在一起事故中,一名30岁受害人不幸身亡,家有一名10岁孩子(有家属共同抚养),在侵权人全责的情况下,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赔偿差距达40多万元。
统一标准 破解司法难题
试点之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以受害人户籍登记的住址作为判断城镇、农村居民的标准,但是能够举证证明事发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其赔偿也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此外,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
可是,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和生活一年,什么样的证据能采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另外,因为两者差距较大,有的受害人为了获得城镇标准赔偿,开具假证明、假证据,扰乱了司法公正,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侯鹏表示,统一按照城镇标准,不仅能实现生命价值的公平,也将解决由于标准不一引起的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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