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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城乡标准统一 安徽省各级法院从今年12月16日起启动试点工作

安徽商报 2019-12-11 01:02 大字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等,要求赔偿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比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索赔。然而,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区别,造成赔偿标准不一,有的案件中,农村居民的赔偿与城镇居民的赔偿相差甚远。而从今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各级法院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此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不同的尴尬局面将成为历史。

[ 试点 ]

人身损害赔偿

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该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试点范围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实施方案,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今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而截止到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 变化 ]

如果以前能赔33万 今后可获赔77万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郑治允代理过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此前“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深有感触,对于此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郑治允用“影响深远”四个字来形容。

他认为,“同命同价”是时代的要求,是司法进步的体现,过去实行农业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不一,有的案件中赔偿数额差距接近3倍,造成不公平的现象。而标准统一之后,统一按照城镇标准,真正实现生命价值的公平,意义重大。

郑治允打了个比方,假如在一起事故中,一30岁人员不幸身亡,遗留一10岁孩子(有家属共同抚养),在侵权人全责的情况下,此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赔偿差距较大。

按农村居民标准:

死亡赔偿金:13996元×20=27992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12748×8÷2=50992元;共计:330912元。

按城镇居民标准:

死亡赔偿金:34393元×20=68786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21523×8÷2=86092元;共计:773952元。

改变裁判尺度不一杜绝虚假诉讼

“此前人身损害赔偿在城镇和农村,主要是这三项费用差距较大,其他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费用基本差不多。”郑治允说,试点之前基本以受害人户籍登记的住址作为判断城镇、农村居民的标准,但是能够举证证明事发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其赔偿也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但是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和生活一年,什么样的证据能采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不同,会出现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有不同的判决,因此裁判无法统一。而标准统一之后,都按城镇标准计算,就不存在认定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

另外,在此前的实践中,因为两者差距较大,有的受害人为了达到城镇标准赔偿,开具了一些假证明、假证据,扰乱了司法公正,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而统一标准后,会有效减少虚假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因提供不实证据而面临司法惩戒的情况。

[ 案例1 ]老汉被撞死赔偿面临“同命不同价”

骆先生在杭州开店创业,老家在肥西的父亲骆大爷多年前也去了杭州,帮着看店。2014年9月7日下午,老人在店门口遇车祸,不幸身亡。家人在办理事故赔偿时却发现,因老人在当地未办暂住证,保险理赔按“农村标准”赔偿,这与“城市标准”相差悬殊,约达40多万元。

2009年,骆大爷和老伴被儿子接到杭州,老两口平时帮忙照看店面。2014年9月7日下午,老人正在店门外,旁边一辆马自达轿车在倒车,将老人撞倒。骆大爷最终不幸身亡。经认定,马自达轿车一方负全责。

事发后,肇事司机和骆先生一道前往保险公司。因骆大爷户口在肥西,属于农村户口,工作人员表示,“若按城镇标准,将赔偿近80万元,若农村标准,将赔偿35万元,两者之间相差40多万元。已满一年以上居住时间,若能提供居住证明,便可按照当地的城镇标准给予赔偿。”

骆先生心里却不是滋味,因为父亲到杭州多年,没办居住证明。

老人已去世,补办证明已无可能。从保险公司回来,为证明父亲确实在自家店里工作多年,骆先生跑了许多地方,他有父亲入住小区2年的房东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当地社区证明等。但这些证明都不管用,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 案例2 ]农民工受伤不服赔偿标准起诉老板

六安市裕安区村民张师傅在城里工地打工时不慎受伤,因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无法和老板达成一致,遂与其对簿公堂。裕安区法院作出判决。

张师傅是在干活时,被柱子中迸出的水泥钉击伤左眼,随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张师傅经司法鉴定为眼睛巩膜穿通伤,属于十级伤残。他多次找到工地工程的承包人杨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杨某只给了28000元医疗费。

张师傅属农村户籍,2011年因国道改造,家里的房屋和土地都被协议征收。开庭审理时,杨某一方辩称张师傅的诉请过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应按农业家庭户口计算。

法院认为,张师傅属失地农民,并且其常年在城镇务工,居住时间也在一年以上,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据此,判决杨某赔偿原告张师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312.88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摄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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