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 被判赔偿1100多万元 芜湖“1·29”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宣判 相关责任人、单位被追刑责
本报讯(通讯员 吴贻伙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安徽、浙江两省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将浙江有关企业的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倾倒在安徽芜湖市境内,严重污染环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12月4日,这起被称之为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1·29”污染环境案,经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提起诉讼,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追究11个被告人和2个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赴浙江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将含有有害物质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予以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总量达7164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曹冠、胡余保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固体废物,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七百万元;判处曹冠、胡余保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令曹冠、胡余保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公私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15万余元,判令两被告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5名被告在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决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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