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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分居满两年非判决离婚理由

安徽法制报 2019-12-25 12:09 大字

编辑同志:2010年3月,我丈夫周某被公司派到省外分支机构工作,回家的次数逐渐减少。自2017年春节后,周某一直未回过家。不久前周某提出离婚,说我们已分居2年多,法院会判决离婚。请问这种认识对吗?

读者:李艳华

李艳华读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夫妻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双方感情不和,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分居的,不包括在内。且即使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判离。周某从2017年春节后一直没回家,你们夫妻分开生活虽已2年多,原因是周某在外地工作,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因此如果周某仅以你们分开时间已满2年为由起诉离婚,恐怕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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