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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

烟台晚报 2019-12-24 09:48 大字

江德斌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非老标准的2万余元。宣判前两天,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12月23日《新京报》)

生命是平等的,这不仅是社会学的观点,也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同,但此前在社会的很多层面,还未完全做到生命权的平等,存在城乡二元化的割裂情况。特别是在人身赔偿方面,长期面临“同命不同价”的尴尬,令人倍感不公平,亦构成了身份歧视。如今,这种现象逐步得到改变,部分地方试点“同命同价”赔偿标准,并在实践中得到突破和落实,预示着“同命同价”将会在全国推广,并成为新的赔偿标准。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进城成为主流方向,城镇化率指数在持续提高,城乡整体差距逐渐缩小。而且,在户籍制度的改革推动下,各地纷纷取消城市落户门槛,部分地方还取消了农村户籍,实现了居民户口城镇化。显然,在社会发展及政策的推动下,农村人口在逐渐下降,公众的平权意识上升,这都为“同命同价”的实施,铺平了道路。

近期,安徽、陕西、河南、江苏省盐城市、湖南郴州市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随着各地司法实践纷纷有所突破,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从社会文明进步的立场看,“同命同价”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体现出生命的平等原则,亦符合公民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同命不同价”向“同命同价”进化,也是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为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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