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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撞人 用人单位担责

安徽商报 2019-12-20 01:24 大字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昨日获悉,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执行公务途中撞伤他人的案件。据了解,今年4月27日19时许,赵某驾驶行政执法四轮电动车执行公务途中,与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卢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间,因与赵某及其用人单位(蚌埠市某区城管局)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40498.75元。两被告认为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认为,赵某是在从事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最终判决由赵某的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共计38139.67元。

陈艳琼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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