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程可追溯 的中药材监管体系 《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
12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修改稿明确,鼓励中医医疗服务联合体建设,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服务共同体。各级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
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建立全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
修改稿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支持皖产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支持野生抚育、仿生栽培,严格管理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违反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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