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 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许根宏
据媒体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自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彰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中,理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由于存在着对农村和城市的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城市居民低,这种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城乡居民生命的差别对待,引起了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关注和争议。
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无疑是人生损害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对城乡个体生命价值“一碗水端平”,充分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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