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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同命同价”,终于来了!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2-13 14:3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胡明兵 实习生 江安琪)记者近日从省高院获悉,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望实现“同命同价”。

据悉,省高院日前出台《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试点范围是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记者在该方案中看到,其适用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从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其中,截至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合肥市经开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同命同价是时代的要求,在交通事故当中,过去农业和非农户口赔偿标准不一,特别是伤残赔偿金一项,城镇户口和农村的差距接近3倍。该法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未年满60周岁的农民工死亡涉侵权赔偿为例,按2018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687860元,农村标准死亡赔偿金279920元;城镇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每年按21523元计算,农村标准每年按12728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涉及抚养义务人人数、抚养年限情况,需个案确定。 “差距很大,但是如果试点后,就是同一标准,可以拿到同样的赔偿金了。 ”

这位法官表示,这个试点是件大好事,但其同时提醒,该标准只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不适用于工伤、工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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