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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得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安徽将推新规优化营商环境

合肥晚报 2019-11-30 01:15 大字

本报讯以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11月29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由多部门共同起草的《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努力建成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政府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统筹投资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时,对民营企业不得歧视对待。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禁止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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