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专题问答
【编者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也带来了人才竞争,一方面企业选择留下优秀人才而淘汰能力较差员工,另一方面,优秀人才也面临着各种诱惑,跳槽现象频繁,无论是企业解除员工,还是员工另谋高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都应着力于规范运作。很多地市,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带来的劳动争议量占劳动争议总量“半壁江山”,本期解读有关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法律问题。
【问】若劳动者依法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延迟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吗?
【答】不可以,《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在安徽省内,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离职协议中另行约定了劳动者离职时当月工资支付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依约定;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约定,就需要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当月工资或在正常工资支付日支付。
【问】劳动者依法离职时,用人单位为挽留员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为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因用人单位拒开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入职手续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用人单挽留优秀员工应采用合法方式,以拒开离职证明等方式挽留员工的做法不可取。
【问】劳动者离职时需要完成交接手续才可以离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离职时需要协助办理交接手续,如若劳动者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拒付经济补偿。另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故,劳动者离职,也应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与接任人员妥善地进行工作交接,切莫任性为之。
【问】我们单位每年都会采用271式考核,即考核前20%为优秀员工,中间70%为胜任员工,后10%列入淘汰对象,请问这种强制确定10%淘汰指标是否合法?
【答】 这种做法近似于末位淘汰,如果存在“末位”考核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情形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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